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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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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1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税收优惠助推宣传文化事业
惠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图书、报刊以及科普单位、电影制片和发行单位
  我省宣传文化事业又沐春风。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家将给予宣传文化事业及相关产品、产业以较大幅度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优惠对象涵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图书、报刊以及科普单位、电影制片和发行单位。

  此前,为了推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制定实施了两个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文件规定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在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企业所得税;二是《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文件规定对新办的政府鼓励类的文化企业(18类),从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内)。

  电子音像企业税率下调4%

  “税率从17%下降到13%,税收优惠政策来得真及时。”浙江电子音像出版社副社长朱金耿对前来报喜的杭州市下城区国税局的税务干部说。

  朱金耿所说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指:自2007年1月1日起,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这样,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可以享受与图书、报纸、杂志相同的优惠税率。

  据介绍,近年来,全国音像界很不景气,大部分企业入不敷出,面临很大的生存压力。相对来说,浙江电子音像出版社日子还算不错:由于坚持走为中小学教材配套磁带之路,已经扭亏为盈。粗算一下:税率下调4%,每年可少缴增值税约20万元,税负率下降24%,这对一家自负盈亏的微利企业来说,又多了一笔难得的发展资金。朱金耿表示:“国家已经看到了这个行业面临的困难,有了税收优惠的支持,我们的发展动力更足了。”

  宣传文化单位受益面广

  据了解,此次税收优惠政策还包括以下内容:

  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科技图书、科技报纸、科技期刊、科技音像制品和技术标准出版物,对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对盲文图书和期刊,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免征其应为境外转让播映权单位代扣(缴)的营业税。

  此前,国家已对党报等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此次明确规定延长三年,继续享受。以杭州下城区为例,2005年,向10户文化单位退还增值税共计1328.4万元;2006年,向15户文化单位退还增值税共计1853.8万元。

  退税款应“专款专用”

  《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同时明确,自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根据通知规定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出版物,其被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技术研发、设备更新、新兴媒体的建设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开发。对部分新华书店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以及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等项收入,其根据通知规定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

  记者 顾志鹏

  通讯员 周建华 汤农 吴皎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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