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我财迷心窍,以后再也不做这种昧心事了……”日前,常山县某个体经营户汪某拿着该县国税局办税大厅窗口人员刚刚开具的完税发票尴尬地对笔者说。
原来,汪某在常山县城专门从事铝合金加工和安装业务。通过朋友介绍,汪某揽到了为该县某轴承企业新办公楼安装铝合金门窗的一笔生意。双方合同约定,采取包工包料方式,由汪某全权负责铝合金采购及加工安装,待该企业验收后凭发票一次结算,合同总价款为10万元。不久,汪某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完成了全部工程并通过了验收。工程款结算过程中,汪某了解到销售铝合金的税率比加工铝合金的税率低两个百分点。“多达10万元的工程款,如果按低两个百分点的税率计算,就能少缴不少税款……”汪某这样想,于是将合同中的所有“加工”字样用白纸遮去后复印一份,到国税办税大厅门征开票。
“生意做得不错呀!”窗口人员一边同汪某打招呼,一边认真审核汪某提供的合同等开票资料。“合同怎么有这么多空格?”面对窗口人员的询问,汪某的解释也很勉强。窗口人员想,合同的另一方还是当地一家重点企业,签订合同应该很规范,于是随即进入办公室打电话向该企业核实。“我们与汪某签订的是铝合金加工安装合同,包工包料的……”企业财务人员的一番话道出了真相。
“对不起,你的这笔业务适用的征收率是6%,而不是4%。”面对窗口人员严肃的目光,汪某承认了自己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而篡改合同内容的违法事实。在对汪某进行批评教育和相关税法宣传后,窗口人员依法对汪某的销售加工业务征收了5600多元税款。
(廖壮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