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子可以轻松了。但一个问题在记者的脑海中久久盘旋:假如调解不成,又会怎样呢?
为本案双方调解的调解员施健保对记者说:“实话实说,和解对于秋子是最好的结果。”
就业歧视,早已不是一个新话题了。然而,就在几天前,苏州一家企业被曝出将22名被体检查出携带乙肝病原的员工“集体辞退”。
纵观历年来的就业歧视,可以画出一张“路线图”:过去,以年龄、性别、户籍歧视居多,包括招收公务员,明确规定年龄在35岁以下,有些单位明确规定不招收女性,或者不招收外地户口的适龄工作者。
此后,容貌歧视、身高歧视出现,规定应聘者身高需达到一定界限,并且把外形漂亮作为一个重要条件……
让人忧心的是,伴随这条“路线”的行进,就业歧视的“身段”变得越来越“柔”。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然而,在当今职场,上述这些歧视早已是过去时。对于近些年来新招迭出的“有违精神,不违条文”的隐性、柔性歧视,这条原则性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无能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