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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新调整的法律天平
· 以国家的名义:“千万救助金”引发的话题
· 涵盖最完整的救助模式
· 无法兑现的18万元
· 政府财政支撑千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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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1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重新调整的法律天平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处长梁兵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处理各类案件的上访和申诉,“被害人上访与申诉的占了相当大的比例”。

  梁兵同时还是该院赔偿委员会的主任,“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越来越受重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原则渐入人心,被错拘、错捕、错判的嫌疑人与被告人可获得国家赔偿的同时,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却没有得到法律的有效支持”。

  据了解,我国已经出台的《国家赔偿法》主要是针对因国家机关的过错给公民造成损害的情况,并不包括个人或其他给公民造成损害的情况。

  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教授曾指出,在被害人救助上中国还存在着空白,建立与司法赔偿体系并行的国家救助体系势在必行。

  于是,有6种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被列入了台州当地司法资金救助的范围,这被许多专家视作具有“开拓性意义”。这其中,包括了针对“刑事案件被害人”的经济救助,被认为是“重新调整了法律天平”。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陈学文说,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犯罪人如果不具有赔偿能力,刑事受害人所要求的赔偿即便得到司法的支持,在执行上也无法实现。

  杀害11人的邱兴华最终伏法,但被他所伤害的11个家庭却陷入了生活困境,陈学文认为,这样的“救助空白”只有通过国家救助的途径才能弥补。

  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成为其中一项重要任务。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尹伊君则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一份由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江西省检察院、中国犯罪学会部分学者共同商议的“被害人国家补偿立法建议稿”,已在去年底草拟完成,准备在今年“两会”期间由全国人大代表提交全国人大。

  而此时,浙江台州已在全国率先明确了:“政法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中,因案件未破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乏经济赔偿能力,致受害人或受其赡养、扶养的亲属遭受严重的生活困难,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可申请司法救助。

  救助,是国家对被害人的一种制度性的抚慰。

  司法救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在于“以国家的名义,对刑事受害人实施救助”。这也意味着,司法机关不再单一地履行司法的角色,同时还要充当救助者的角色。于是,有专家提出,应该将这种临时性的救助纳入社会整体保障和救助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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