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新华社2月1日消息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制定出台第一个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专门指导性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对检察机关如何贯彻宽严相济政策提出具体意见。
文件明确了检察机关如何具体贯彻宽严相济政策:
一是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和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以及依法严肃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这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内容,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
二是在检察工作各个环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意见,包括严格把握“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慎重适用逮捕措施;正确把握起诉和不起诉条件,依法适用不起诉;突出立案监督的重点;在抗诉工作中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等。
三是几类特殊类型的案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意见,包括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人员等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对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治少数,争取、团结、教育大多数的原则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童建明2月1日说,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包括从严和从宽两个方面,不可偏废。
童建明说,“严打”是宽严相济政策的重要内容和有机组成部分,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体现,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犯罪、毒品犯罪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必须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确保稳、准、狠地予以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