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是通过行使代表职权而进行的。按照法律规定,代表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有:(1)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和其他会议;(2)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发表自己的意见;(3)依法向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提出质询案;(4)依法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领导工作人员的罢免案;(5)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6)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向本级国家机关提出询问;(7)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8)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9)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对会议议程所列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会议根据投票表决情况,按多数代表的意见作出各项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