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61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地方组织法第1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情况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全国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都可以举行临时会议。(毛传来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