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国家的议会都是由选举产生,都是行使立法权的主要机关,但二者之间有很大的不同,主要有:第一,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而西方国家的议会则是国家的立法机关。第二,人民代表大会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地位不是平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高于其他国家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向它报告工作。而西方国家的议会是国家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是平等的关系,是相互制衡的关系。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在立法上不受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制约,由其自身会议通过并公布之后即生效,由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执行。而一些西方国家的议会行使立法权还要受到司法机关和政府的制约,如有的国家议会通过法律之后,还需得到总统签署后,才能生效。在有的西方国家,宪法法院可以以议会正在制定的法律违宪为由,阻止议会通过并公布。第四,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国家议会的工作方式不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一般只召开一次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20天,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它的常设机关——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而西方国家的议会不设常设机关,经常性地开会,会期也较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