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月23日上午,广州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宣布:从2006年12月26日起,广州停收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等名目费用。今后任何单位都不得再向用户或房地产企业收取此类费用。2006年12月26日前,用户已缴纳初装费的,不再退回管道初装费。从2006年12月26日后,用户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签订合同,并已缴纳管道初装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须退给用户。
这意味着广州迄今已有10年历史的管道燃气初装费正式成为历史。
停止收初装费后,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外的管网建设费用,计入管道燃气价格;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管网建设费用,计入建设开发成本。今后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按合理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核定。管道燃气企业维护、更新供气设施发生的维修费、折旧费以及计量装置校样、更换和强制检定等合理支出均计入燃气经营成本费用,不得在气价外收取。对已缴纳初装费的用户,可在一定期限内予以适当气价优惠,对低收入困难家庭采取价格优惠或补贴措施。
据悉,1988年,广州正式启动管道燃气工程,最初启动资金由政府财政投入,截至1996年,全市约有管道气用户25万户。此后,整个管道燃气利用工程所需资金全部由市煤气公司承担。为了解决煤气管网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从1996年起,经市物价部门批准,由广州市煤气公司向管道燃气新用户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截至今年,全市累计收取的管道燃气初装费已达14亿元。
在经过一年多的调研、征求各方意见和政策制订后,去年12月26日,广东省物价局发布了以停止收取初装费为主要内容的规范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意见。
(据羊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