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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2版:本省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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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2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举报人受威胁
可要求公安机关保护

  本报讯(记者 黄宏 通讯员 沈简轩) 《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举报人一旦因为举报而受到威胁,可向任何一级公安机关要求保护。必要时,公安机关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引人瞩目。日前,记者就《条例》中的新亮点,采访了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

  《条例》规定,检察机关应建立和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受理单位和个人对行贿犯罪档案的查询。这是《条例》中的一大亮点。

  这项制度最早由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建立。后来被省检察院采纳,在全省范围内建立了行贿犯罪查询系统。现在,系统内已有1997年以来涉及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和政府采购等五个领域的行贿犯罪资料239条。目前,这一系统已对外开放。

  检察、审计等机关在办案中经常发现一些案发单位制度上的漏洞,并提出“补漏”的建议。但是这些建议缺乏足够的强制力,往往很难落实。针对这种情况,《条例》规定,被建议单位收到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等建议书30天内,要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提出建议的机关,并报送主管部门。

  《条例》还鼓励群众举报职务犯罪,举报属实的将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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