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履行作为《南极条约》和《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缔约国的义务,规范我国公民在南极开展的活动,我国有关部门正在加紧制定规范管理南极活动的行政法规。
国家海洋局极地考察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南极条约》和《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要求缔约国对南极旅游进行管理。议定书第二条规定:“各缔约国承诺全面保护南极环境及依附于它和与其相关的生态系统,并将南极指定为自然保护区,仅用于和平与科学。”第三条第四款指出:“根据科学研究计划在南极条约地区从事的活动、在南极条约地区的旅游及一切其他政府性和非政府性活动,根据南极条约第七条第五款均须事先通知;上述一切活动包括相关的后勤支援:(A)均应遵守本条的各项原则;并且(B)如果违背上述各项原则,对南极环境或依附于它或与其相关的生态系统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影响,均应予以修改、中止或取消。”这表明,南极条约缔约国负有监管南极活动包括旅游活动的义务。(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