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国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将全部纳入税控系统进行开具和管理。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发出通知,对纳税人取得的不带税控码的旧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简称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是纳税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二是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抵扣。同时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为此,税务专家提醒有关纳税人,应拒绝接受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同时,对已取得未抵扣的2006年底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更应注意自发票开具日90天和2007年3月底“双重时限”的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以免造成不必要损失。(陈元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