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第00011版:财税之窗
3  4  
PDF 版
· 国税稽查构筑诚信纳税新防线
· 义乌国税一年代征地方税费超千万
· 远程监控系统管住衢州水泥企业投料数量
· 云和拓展“一窗式”服务增效能
· 旧版货运发票抵扣有“双重时限”
· 国税干部赶考
· 杭州拱墅举办“惩治腐败预防犯罪案例展”
· 你问我答
· 舟山加强“四小票”税收管理
· 桐乡实现工商、税务登记“一体化”服务
· 兵贵神速
十天连破发票大案
· 恳谈,搭建干群互通平台
· 政策速递
· 中科引领蜂胶养生风潮
· 服务质量好不好,纳税人说了算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返回主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期  下一期  
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07年1月1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旧版货运发票抵扣有“双重时限”
  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国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将全部纳入税控系统进行开具和管理。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发出通知,对纳税人取得的不带税控码的旧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简称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是纳税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二是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抵扣。同时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为此,税务专家提醒有关纳税人,应拒绝接受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同时,对已取得未抵扣的2006年底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更应注意自发票开具日90天和2007年3月底“双重时限”的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以免造成不必要损失。(陈元康)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