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务院上周以涉嫌参与向有关国家出售禁运武器为由宣布对3家中国公司实施制裁。对此,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9日说,美国政府未提供任何证据,援引其国内法对中国公司进行制裁,这是毫无道理的。中方对此坚决反对并强烈要求美方纠正上述错误做法。
无独有偶,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去年底与伊朗方面签署了一份价值160亿美元的液化天然气合作谅解备忘录,也引起一直敌视伊朗的美国的不快。美国国会众议院国际关系委员会主席汤姆·兰托斯日前表示,新一届国会将仔细审核中国公司和伊朗签署的能源合作项目是否违反美国的相关法律。他称,中国如果坚持履行与伊朗达成的能源协议,那么将“有可能招致严厉惩罚”。
中伊公司开展能源合作本属于两国企业间正常的商业活动,根本不表明中国在核不扩散问题上有任何立场上的变化,况且中国一直在遵守联合国通过的涉及伊朗问题的有关决议。但兰托斯偏偏要拿美国的法律来威胁中国,这显然不合情理。
兰托斯所提到的美国相关法律是1996年克林顿担任美国总统时美国国会制定的《达马托法》,其主要内容是禁止外国公司在伊朗和利比亚的能源领域进行大规模投资,目的是防止这两个当时与美国敌对的国家获得资金。《达马托法》出台后经历了几次修改,当初被美国列入制裁黑名单的利比亚因为3年前宣布放弃研制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已不再是美国制裁的对象。如今,该法针对的目标只剩下伊朗。美国国会2006年9月又通过《支持伊朗自由法》,进一步强化了对伊朗的制裁措施。兰托斯本人就是《支持伊朗自由法》起草者之一。
目前在世界上动辄以国内法威胁制裁外国公司的恐怕只有美国。美国大搞域外法权限制外国企业之间正常商业行为的做法,自然遭到许多国家,特别是那些与伊朗能源合作关系密切的欧洲国家的反对和抵制。法国前总理若斯潘曾明确指出:“美国的法律只能在美国执行,不能拿到法国来执行。”事实上,就在《达马托法》颁布实施的第二年,全球石油化工四巨头之一、法国道达尔公司即联合俄罗斯和马来西亚的公司,同伊朗签署了一项价值20亿美元的合同。此外,日本、英国、德国、荷兰等国在伊朗都有巨额的石油投资。
美国本国能源领域的大公司也对《达马托法》相当不满,认为它使自己被无端阻挡在伊朗市场之外,个别企业甚至暗中与伊朗进行接触。据报道,与美国副总统切尼关系密切的美国最大能源公司之一哈利伯顿公司的子公司早在2004年就违反政府禁令,私下与伊朗国家石油公司做生意,合同金额达8000万美元。
伊朗已探明的石油储量为1332.5亿桶,居世界第二位,除美国之外的西方国家与伊朗签署的种种能源合作协议价值已达数百亿美元之多。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挥舞制裁威胁的大棒究竟能有多大效果,令人怀疑。但关键还在于,美国以国内法限制其他国家正常商业活动的做法在法理上根本讲不通。赵毅
(新华社华盛顿1月10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