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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2版:本省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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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海域资源使用有新规
转让、出租、招标、拍卖等规定进一步细化
  本报杭州1月8日讯(记者 刘刚 通讯员 陈达) 记者今天从省财政厅了解到,从今年起,我省正式实施新制定的《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规定使用转让、出租、招标、拍卖海域资源等环节。

  2001年,我省制定了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此次修改后的新《办法》除了明确规定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让金、海域转让金和海域租金外,还增加了海域使用转让、出租、招标、拍卖等环节的细化规定,对招标、拍卖出让海域使用权的,要求按招标、拍卖的成交价款征收海域使用金。

  新《办法》分渔业、交通运输、工矿、旅游娱乐、海底工程、围海造田等12大类27个小项,按照其对海洋资源的利用方式不同,其征收标准从3元/年·亩至1000元/年·亩不等。新《办法》大幅提高了围海造地项目的征收标准,最高达一次性征收2万元/亩。

  除国家明确可以减免外,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用设施用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用海,以及渔民个人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养殖用海和其他确有困难需要给予政策性减免照顾的项目用海等,新《办法》规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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