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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最高法院要求不以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
八类民事案件请到基层法院诉讼
  据新华社济南1月6日电 (记者 田雨 赵仁伟) 最高人民法院正积极推进民事案件级别管辖制度改革。记者6日从正在济南召开的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获悉:中、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受案标的额将适当放宽;同时,婚姻家庭等8类案件原则上也将不再以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而由基层法院受理。

  现行民事案件级别管辖制度逐渐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案件标的额虽大但案情简单的民事案件增多的趋势日益明显,继续单纯地按照标的额划分级别管辖将会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等民事案件,纠纷发生地法院调处矛盾具有便利和优势,以标的额划分级别管辖不利于纠纷的化解。

  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对中、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受案标的额可以适当放宽,对婚姻、家庭、继承、物业、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类案件,当事人在同一管辖区域的,为便于在当地及时化解矛盾,原则上不以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还要求,把案件标的额与案件当事人住所地、案件类型结合起来,当事人跨区域、争议标的较大的民事案件,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新类型案件,应适当确定由级别较高的法院进行一审;合理利用指定管辖制度,把不便于在本地解决的民事纠纷,依法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或适当提高审级,为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创造必要的条件。

  新闻链接 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法中的概念,是一种诉讼请求权。它表明了原告在诉讼中所追求的目标,同时也是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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