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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一年,纳税人减少2000余万
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有所减轻
2006年我国个税收入仍比上年增长17.1%,主要得益于经济发展带来居民收入的快速增长和税收征管的不断加强
  新华社北京1月6日专电 据国家税务总局5日介绍,自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2006年1月1日实施以来,我国大约减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2000余万人,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有所减轻。

  2006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共完成2452.32亿元,比上年增长17.1%。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表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以后,全国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保持增长,但增幅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11.8个百分点,个别地区个人所得税收入出现了负增长。

  国家税务总局认为,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提高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对个人所得税收入有一定影响,但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工作成效明显。据去年前3季度数据表明,全国按5%至25%税率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同比增长8.4%,而按30%至45%税率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同比增长33.9%。国家税务总局分析指出,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主要得益于经济发展带来的居民收入的快速增长和税收征管的不断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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