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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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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你问我答
  读者朋友,如果您有税收方面的疑问需要解答,请发电子邮件至taxask@163.com,或致函: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浙江日报服务专刊部财税之窗收,邮编:31003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许权使用费征税

  问:与日本公司签订了技术进口合同,现在需要支付对方特许权使用费,请问是否必须在中国缴纳10%的税?为避免双重征税,对方公司是否可以凭借中方的缴税凭证而免交其日本的征税?谢谢!

  答:(1)是的,你公司需要代扣10%的税款。(2)根据中日两国的税收协定第十二条,该笔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中国征税。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明确用抵免法消除双重征税,日本也是明确用抵免法消除双重征税的国家。抵免法是在承认所得来源地国家拥有优先征税权的前提下,对其居民的境外所得所缴纳的外国税收,准许从本国的应缴税额中扣除,但扣除是有限额的。与你上述问题中提到的免税法是不一样的。

  购进初级农产品抵扣

  问:有一家快餐制造加工型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时用的农产品发票是否必须是初级农产品的货物销售统一发票,比如说豆能抵扣而豆制品是不是不能抵扣?

  答:向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初级农产品,可以抵扣。初级农产品的范围请查看1995年《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本期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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