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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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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推行“农民办税方便卡”制度农民凭卡享受方便优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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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德清推行“农民办税方便卡”制度农民凭卡享受方便优惠服务

  2006年以来,德清县国税局针对农民在办税服务上的实际需求,结合税收征管实践,全面设计和推行了“农民办税方便卡”制度(以下简称“方便卡”),经过8个月来的试行,实际发放方便卡483份,凭卡代开发票9000余份,大大方便了广大农民办税,深受广大农民的欢迎。

  “方便卡”适用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除领有销售发票的外,其销售《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第052号)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均可凭卡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方便卡”分长期和短期两种,长期的又分三年、一年、半年有效三种,短期的一次性使用。对有较大的生产规模,相对稳定的客户对象,生产周期长且产量一定、需要经常开具发票的使用对象,可核发最长不超过三年的长期 “方便卡”;一般的则核定一年或半年有效。核定期内若产品名称、生产规模和产品价格无重大变化,无须重复核定或出具证明,到期后换发新卡即可。临时性的核定短期“方便卡”,核定之日起15天内有效。

  持“方便卡”的单位和个人在有效期内到国税机关各代开发票窗口凭卡代开发票,不再需要到乡镇(村)开具农户自产自销或家庭副业产品证明,但须按规定同时提供下列证明:

  一是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办有税务登记的提供税务登记证,其他申请代开的单位提供单位介绍信,同时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农户个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

  二是付款方书面确认证明。提供付款方(购货方)对所购农产品品名、单价、金额、购买时间等的书面确认证明。其中:一次申请开票额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可免于提供;对销售花木、珍珠和竹木,且一次开具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书面确认证明为有关供货合同或公证证明及林业部门的核准砍伐证明。

  凭卡享受方便优惠。上述持卡的单位和个人,凭卡即可到国税机关各发票窗口直接申请代开发票,就近受理,直接办理,同时按规定享受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对年度内需要超过原核定最高开票数量、金额或产品名称开具的,开票窗口应告知农户按程序另行申请“方便卡”,然后再予以代开发票。

  据介绍,推行“方便卡”成效显著:一是服务“三农”,方便代开农产品销售发票;二是源头控制,有利于堵塞税收管理漏洞;三是盘活信息,有利于监控农产品购销活动。

  (卢福根 唐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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