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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2版:本省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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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杭州为居住区配套设施立法——
新建小区设施挪作商用最高罚50万元
本报记者 毛传来 通讯员 廖小清
  近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批准了《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对新建居住区配套设施的相关内容作出具体规定。《条例》将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地面停车泊位一律归业主所有

  根据《条例》,地面公共停车泊位、按标准建设的自行车库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所有,由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无偿移交给业主。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无偿转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移交给社区居委会管理。

  住宅区内配套设施

  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

  配套设施是保障居住区内居民安居的基础,明确配套设施的范围是开展配套设施管理的前提。《条例》对居住区配套设施的投资建设主体分三个层次作了规定:行政管理、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市政道路、公交站、大型环卫、社会服务等配套设施,由政府或者政府相关部门投资建设;住宅开发建设范围内的道路、燃气、供水、排水、环卫、绿化、电力、路灯、有线电视网络等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并且规定这些设施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设施;商业服务等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获得《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后,在3个月内完成配套设施移交手续,并依法承担配套设施移交后的保修责任。

  挪作他用最高可罚50万元

  以往,少数开发商还没有规划好配套设施的建设,就开始动工造房子,今后,这将属于违法行为。《条例》明确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签订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擅自开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对于将应当移交的配套设施出租、出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也将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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