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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国内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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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每年1月至3月为个人所得税申报期
  本报综合新华社消息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明确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的口径问题。一些人士提出对有关规定不够了解、甚至误认为国家将对股票转让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31日就此作了详细解答。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转让股票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是,为配合我国企业改制和鼓励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报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1994年6月、1996年12月和1998年3月下发了《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和《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从1994年起,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要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中包括个人的股票转让所得。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而言,虽然其取得股票转让所得也要自行申报,但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股票转让所得自行申报和是否征税是两回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从2007年1月起到3月,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此外,因故需要延期须事先报批。

  从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就是说,每年的1月至3月期间,纳税人可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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