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新华社12月29日消息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9日下午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小学校园周边
不得设置歌厅网吧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法律还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向未成年人出售
烟酒将被处罚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学校和公共场所等发生
突发事件应先救未成年人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出了上述规定。
法律还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不得加重未成年
学生的学习负担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同时还规定,学校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