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 (记者 李亚杰 郝亚琳)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9日批准《关于修改2002年6月7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议定书》。该议定书是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经友好谈判达成的。
议定书于2006年6月在上海签署,主要内容包括:重新定位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的职能,规定秘书处是该组织主要的常设执行机构,为该组织活动提供协调、信息分析、法律和组织技术保障,就开展该组织框架内的合作和国际交往提出建议,监督该组织各机构决议的执行;对《上海合作组织宪章》中涉及秘书处负责人职务名称的条款作出了修改,将“主任”改为“秘书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