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范围
“浙江农业吉尼斯”是指农业、林业、水产等领域内,某单一项目或综合项目经申报者申请、专业人员科学认定、公证部门全程公证后产生的,在全省范围内首屈一指的记录。记录的创造者将获得“浙江农业吉尼斯”委员会颁发的“浙江农业吉尼斯”证书。记录一旦被刷新,证书所记载的创造价值将自动失效。
“浙江农业吉尼斯”申报的范围主要包括:生产经营面积,农产品品质、单位产量、总产量、成交价格,先进适用技术、品种、机具推广应用,农事活动技能或水平等。
二、申报对象
“浙江农业吉尼斯”的申报对象主要是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农民专业合作经营组织、经营大户、个人、农业企业、农业行业协会等主体,以及县、市政府及其部门。
三、申报程序
1.申请“浙江农业吉尼斯”均需填报“浙江农业吉尼斯”申请表(请在“浙江农民信箱”www.zjnm.cn下载),经当地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浙江农业吉尼斯”委员会。
2.“浙江农业吉尼斯”委员会下设的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资料后,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格等相关内容的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邀请相关专家作初步的科学分析,确定是否接受申请。
3.申请成立后,申请者必须与“浙江农业吉尼斯”委员会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署相关协议(请登录“浙江农民信箱”查询)。
4.申请成立后,由“浙江农业吉尼斯”委员会办公室商请申请者确定具体的时间进行实地认定,并在“浙江农民信箱”和支持媒体就申请项目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截止至实地认定期。
5.挑战记录一旦失败,挑战者两年内不得就同一内容再提出申请。
四、认定办法
1.为确保记录的科学性、示范性和真实性,凡涉及生产经营规模的记录,一般要求其经营时间达到三年以上,并提供相应的承包经营协议等证明;凡涉及农产品总产、单产和价格的记录,一般要求其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即达到或超过上年度年报该产业的总面积或总存栏数除以总经营户的值;凡涉及农产品品质的记录,要求其在该类产品的衡量指标中,重要指标最高、综合指标最优;凡涉及观赏类的记录,如农产品个体最大或单株结果最多的,对生产经营规模不作限定。具体认定细则将在“浙江农民信箱”公布。
2.所申报的记录涉及面积、总产、单产或品质等认定的,统一由“浙江农业吉尼斯”委员会在所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邀请有关专家和公证部门分别组织认定和公证,出具权威性数据。
3.“浙江农业吉尼斯”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权威性数据后,负责提出认定报告,并提交“浙江农业吉尼斯”委员会审定。
4.“浙江农业吉尼斯”委员会每半年集中审定一次认定报告,并在“浙江农民信箱”和支持媒体公示通过审定的记录,公示期为一周。
5.公示通过后,“浙江农业吉尼斯”委员会向申请者颁发“浙江农业吉尼斯”证书。
6.为保证记录的可追溯性,记录创造或认定的全过程由“浙江农业吉尼斯”办公室予以摄录保存。
五、认定组织
1.为确保“浙江农业吉尼斯”的权威性和导向性,特设立由省农业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局、省技术质量监督局、省农科院、浙江大学等有关单位负责人担任委员的“浙江农业吉尼斯”委员会。
2.“浙江农业吉尼斯”委员会下设委员会办公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杭州市凤起东路29号省农业厅内,邮编:310020,电话:(0571)86757155。
3.各地“浙江农业吉尼斯”创建活动的宣传推广和组织申报工作由各市、县(市、区)农业局负责。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局负责指导本系统的创建活动。
六、发布方式
1.“浙江农民信箱”为“浙江农业吉尼斯”的指定网站;“浙江在线”、“浙江公共·新农村频道”和《农村信息报》等新闻单位为支持媒体。支持媒体将在黄金时间和黄金版面开辟专栏,对一些具有科技价值或趣味性、娱乐性的记录,进行宣传报道,挖掘和提升“浙江农业吉尼斯”的科学价值和文化价值,提高活动的知名度。
2.经“浙江农业吉尼斯”委员会授权后,记录创造者有权将所创造的记录用于商品等领域的宣传。
3.记录所涉及的所有信息资料(如书籍、声像等)版权归“浙江农业吉尼斯”委员会所有。
4.对于具有代表性的记录,经记录获得者同意,“浙江农业吉尼斯”委员会将向世界吉尼斯记录推荐。
“浙江农业吉尼斯”创建活动
公 告
“浙江农业吉尼斯”委员会
2006年12月30日
近年来,我省农业按照“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要求,突出高效生态主题,充分发挥比较优势,成功探索出了专业化生产、特色化经营、生态化建设、国际化发展的现代农业模式。为了充分展现浙江农业的强省地位,大力展示浙江农民的伟大实践,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争当第一、走在前列的创新精神,有效激发农民群众的创造热情,为我省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树立新的样板、注入新的动力,特在农业、林业、水产等领域常年开展“浙江农业吉尼斯”创建活动。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