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公安厅(浙交函〔2006〕203号)批复同意:
从2006年12月31日起,金丽温高速公路丽水至温州段小型车辆标志限制速度(即营运管理速度)由现行的80公里/小时调整为100公里/小时,其他车辆和长度为1公里以上的长隧道的标志限制速度仍保持80公里/小时。
特此公告。
通 告
浙江金丽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2006年12月27日
经城市自查、省级推荐以及国家环保总局复核,拟批准浙江省宁波市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复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并监督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查工作,现将宁波市拟批准通过复查有关事宜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网站(www.sepa.gov.cn)、《中国环境报》、《浙江日报》和《宁波日报》上进行公示。
一、公示日期:2006年12月29日~2007年1月10日
二、公示期间设立下列举报电话和信箱:
公 示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电话:(010)66556243
传真:(010)66556244
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电子邮件:csc@sepa.gov.cn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电话:(0571)28869151
传真:(0571)28869161
通讯地址:
杭州市文一路306号
邮编:310012
三、公示期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及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接受来信、来访和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