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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国内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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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2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国家提高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标准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 为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国土资源部27日发布《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由于最低价标准是按照不低于成本的要求确定的,与现在各地工业用地的实际出让价格相比,将有较大幅度提高。”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介绍。

  《标准》规定:“全国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这位负责人介绍,土地等别是根据全国各县、市(区)级行政单元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基准地价水平等因素,采用综合评价法确定的,共分15个等别。

  《标准》规定,上海长宁区、虹口区等一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840元/平方米,北京怀柔区、天津武清区等八等为252元/平方米,新疆阿合奇县、阿克陶县等十五等为60元/平方米。

  “经测算,现在各地工业用地成本是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5至8倍。在征求各地意见基础上,最终按6倍确定最低价标准,该标准比较符合各地实际,提高幅度是可以承受的。”这位负责人说。

  根据《标准》,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对少数特殊情况,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到60%执行。

  《标准》强调,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

  本《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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