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 (记者 姜雪丽) 国家质检总局26日发布公告说,自2007年1月1日起,液态奶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必须清晰标明其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并特别指明,生产日期应当标注为该产品的灌装日期。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之前的有关规定,生产商在液态奶产品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生产者生产的成品经过检验的日期。”行业按此规定,将液态奶的生产日期一般界定为灌装日期再加几天的检验日期。
但是,由于企业之间竞争,为尽早将液态奶投放市场,他们往往违规将还未到生产日期的产品投放市场,造成国内频频曝光的“早产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