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王先生因自带一瓶酒被索要了100元的“开瓶费”,为此他将酒楼告上法院。海淀法院近日作出判决,酒楼返还王先生开瓶服务费100元。
海淀区法院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酒楼向王先生加收开瓶服务费的做法,侵害了王先生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无独有偶,2006年11月24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其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饮用,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尽管广大消费者对此欢欣鼓舞,然而许多餐饮业内人士对此仍持有不同观点。
一些餐饮业内人士表示,“开瓶费”问题反映的是法律原则与商业习惯的冲突。如果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酒店为维持经营势必要调高饭菜价格,那不喝酒水的消费者就会比现在多花钱。要解决这个问题,还是应通过平等有序的竞争,由市场寻找出一种让消费者和经营者都能接受的方法。至于酒店服务费具体收多少,不妨由消费者和酒店双方一同商量比较妥当。
(据法制日报、新闻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