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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患纠纷试行“人民调解”
· 调解资质仍有待认可
· 调解员介入医患纠纷
· “人民调解”的山西样本
· 做真正的“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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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2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做真正的“第三方”
  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医院和患者任何一方均无关联,可以做到真正的中立。

  在长辛店医院处理与苏女士的纠纷时,曾提出去自己参保所指定的一家医疗纠纷调解中心,苏女士也未答应。

  事实上,在调处站成立之前,北京已经有两家专门的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北京卫生法研究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和北京医学教育协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分别承担人保、太平两家保险公司参保医院与患者之间“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

  自2005年1月起,北京市公立医院必须按照《北京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目前,上述两家调解中心已覆盖全市60%以上的公立医院。

  北京医学教育协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主任刘志华说,现有的两家调解中心是配合市政府、卫生局实施医疗责任保险而产生的,在医院和患者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

  不过,北京卫生法研究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主任张云林承认,并不是所有的患者都信任调解中心,主要是怀疑他们是否能真正独立于院方之外。

  记者从其提供的有关材料中看到,“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接受市卫生局领导,由医政处与法规处监督、管理,经费由保险公司按月支付”。

  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陈志华认为,从目前来看,北京现有的两家调解中心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它们都向两家保险公司收费。“尽管对医院和患者都不收费,但这并不意味着就是完全民间、公益的。”

  在卢民看来,这一点正是调处站的优势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医院和患者任何一方均无关联,可以做到真正的中立。另一方面,让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医患纠纷也有现实可能性。卢民说,现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不多。一般而言,邻里纠纷是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重点,如排水、出行等小矛盾调解,在社区居委会一级即可化解,所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事就更少。“与其让人民调解委员会近乎空转,不如做一些有利于社会稳定的事情。”

  事实上,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医患纠纷,在国内已有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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