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 张建平 刘兵)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支持新农村建设,我国率先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6省(区)适当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2日公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据了解,这次适当调整放宽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六项内容:
放开准入资本范围。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
放开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适当调整境内企业法人向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适度提高境内投资人入股农村地区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其中,单一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单一其他非银行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
取消营运资金限制、调低注册资本。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
放宽业务准入条件与范围。积极支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各类银行业务,提供标准化的银行产品与服务。鼓励大型商业银行创造条件在农村地区设置ATM机,并根据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向其发行银行卡。
调整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
实行简洁、灵活的公司治理。新设立或重组的村镇银行,可只设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行使对高级管理层的监督职能。董事会可不设或少设专门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