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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2版:本省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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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2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发现用工违规违法行为,要多留个心眼
你所在的企业是否存在这些问题?
本报记者 袁艳 通讯员 王鸿辉
  辛辛苦苦出外打工,每到元旦、春节前夕,农民工都希望能拿到足额的劳动报酬回家过年。今天至明年2月5日,全省以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春雨行动”进入执法检查和督查阶段。

  今天,杭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兵分5路,对部分建筑工地、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和服务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目前,一些企业存在劳动用工不规范的行为——

  案例一:杭州游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潭某签订凿桩协议书,约定凿桩工程由其完成,所有工人由他招用管理。10多名农民工集体投诉,他们在完成工程后,潭某却没结清工资就隐匿了,该建筑公司不愿付清拖欠的工资。执法部门根据有关法规,认定该公司要承担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提醒】 建筑企业一定要重视现场职工情况登记、考勤、工资发放3本台账的建立健全。《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拖欠工资的投诉时,被投诉的用人单位负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义务。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逾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未拖欠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材料认定事实,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

  案例二:联宇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一营业员投诉,她去年5月工作以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底薪650元。卖出商品可以提成,卖不出的话就只能拿到650元工资。经执法人员调查,该公司存在部分员工应发工资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执法部门责令该公司应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之前不足的要补齐标准的差额。

  【提醒】 从今年9月1日起,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750元。企业应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工人发现用人单位任何变相不履行最低工资标准,特别是把加班费算入最低工资标准内的行为,要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

  案例三:位于西湖区的某建筑工地没有按照杭州市劳动保障、建设部门的规定,在工地设立《建筑业农民工权益维护宣传栏》,也没有开通内部劳动纠纷投诉处理电话。该工地上的工人说,因为工地上很少宣传这方面内容,并不清楚自身的权益,发生纠纷也不知道投诉电话。执法人员对此向该建筑工地进行了警告,并要求该工地立即健全内部调处纠纷机制。

  【提醒】 杭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从今年6月起,专门成立建筑行业检查组,要求建筑工地设立并公布内部处理投诉电话,加强日常农民工维权宣传和解决劳动纠纷的力度。如果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发现自己所在的工地没有建立这些机制,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

  杭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有关负责人说,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将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曝光,拖欠工资的企业要被列入黑名单。(本报杭州12月21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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