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第00008版:政治与社会新闻
3  4  
PDF 版
· 宁波救助站床位空置率超过90%
· 杭州宁愿露宿也不肯接受救助
· 链接
· “电子管家”专抓销赃者
· “红领巾”上门来
· 上海海关截获
1.5万余支仿真枪
· 杭州江干法院
深夜围堵“老赖”
· 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 客车上的逃生锤不见了
· 苍南查获一超载
20倍大货车
· 不妨上网开个店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返回主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期  下一期  
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06年12月13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北京一储户告工行逢大月“31日”不记息案
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工行存在未尽到告知义务的过错
  据新华社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12日对工行逢大月“31日”不记息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段先生的诉讼请求,但指出了工商银行存在未尽到告知义务的过错,判决被告工商银行负担80%的诉讼费。

  此案中,段先生起诉称:2005年8月26日,自己在工商银行甘露园储蓄所办理了“7天通知存款”业务,后发现存款在“大月”的时候按30天计算,一年按360天算,这样一年下来利息被少算了。

  主审法官骞一欣认为: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利率管理的法定机关,其对中国银行业计息规则通行做法的说明具有权威性。因此,本案所涉通知存款业务在储户存款期间跨越大月31日时,将大月的30日与31日视同一天计息的做法,可以作为交易习惯予以确认。被告依此确定计息天数并给付利息,应认为依约履行了利息给付义务。“因此,原告关于被告少计付其存款利息105.86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认为,工行发布的公告涉及计息规则的内容不够具体、明确,不能认为其已尽到告知义务,且电话查询方式不是告知的恰当方式。所以工行未适当履行告知义务,对争议产生负有一定过错。但此过错不应导致工行承担合同约定之外的利息给付义务。

  基于对工行上述过错考虑,最终法院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同时,判决案件受理费由段先生负担10元,由北京朝阳支行负担40元。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