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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5版:政治与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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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撞死一条狗索赔一万元?
交警:不属交通事故 律师:无需承担责任
  本报讯 (记者 徐宪忠 通讯员 丁捷) 日前的一天晚上,兰溪市出租车司机黄某驾车行驶至市区凯旋路浙江天一堂药业有限公司门前时,不慎撞死一条狗,主人竟向黄某提出索赔一万元的要求。

  据黄某介绍,驾车行驶中,突然发现车前闪过一条狗,踩了一脚刹车后又继续行驶。不料,刚驶出一段路,就有人跑过来拦住了车。原来,这条狗被车撞死了,狗主人向黄某提出“赔偿一万元”的要求,称这条狗是名犬,半年前花三四千元钱买来的。为了给狗办理“户口”,又花了2000多元。黄某几经努力总算与狗主人私下了结此事。

  行驶中车辆撞死动物算不算交通事故?记者采访了兰溪交警部门,交警认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车辆撞死狗不属于交通事故。另外,公路、国道上不允许狗溜达,遇到此类案件,交警部门一般不予立案。

  机动车辆行驶中撞死、撞伤动物,驾驶员究竟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呢?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刘律师认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动物上路应该由主人牵引。狗主人应对狗进行圈养,外出时要用绳索拴牢。此案中,狗主人让狗在公路上随意溜达,显然不符合养犬管理规定。从民法角度看,动物作为主人的私有财产,有义务看管好。因此,机动车正常行驶时撞死、撞伤未被行人牵引着的动物,应该不承担责任,但考虑主人实际受害的事实,车主可以给动物主人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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