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新华社12月1日消息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国家统计局1日公布的最新调查数据表明,截至2006年4月1日,全国各类残疾人总数为8296万人,残疾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为6.34%。与1987年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比较,增加了3132万人。
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介绍,本次调查的残疾标准和残疾评定方法,参照国际最新标准并结合我国国情做了适度调整,对肢体残疾的认定标准略有放宽,将一些身体功能障碍也列入残疾范围。
据介绍,残疾标准的主要变化有两个方面。
一是类别和名称上的变化,将听力语言残疾分列为听力残疾和言语残疾,将精神病残疾改为精神残疾,将综合残疾改为多重残疾。这些变化,符合当前人们的观念和实际情况,和残疾人保障法的相关条文一致,也符合国际公认的观念。
二是肢体残疾标准对照我国现行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等有关评残标准做了适度调整,增加了新的残疾情况。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同时显示,我国精神残疾人数达到614万人,1987年的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时这个数字是194万人。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精神残疾,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影响日常生活和活动参与的状况。这次调查结果表明,精神残疾占残疾人总数的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