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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2版:本省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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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今起施行
蚕农生产经营有了“保护神”
  本报讯 (记者 嵇哲) 《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日前经省十届人大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今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省蚕种管理工作将有法可依,我省66万蚕农有了“保护神”。

  《条例》规定,蚕种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并分别对申领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了“门槛”。比如,申领蚕种生产许可证要有固定的生产基地,生产一代杂交种的,应当具有不少于5万张的年生产能力等。

  为防止不法分子炒卖蚕种,《条例》规定蚕种生产、经营者不得向无蚕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用于经营的蚕种。原来规模较小的蚕种经营户只要联合起来,成立正规的合作社组织,向县农业局提出申请,经省政府农业厅审核合格后,也可以拿到许可证。

  过去,由于极少数蚕种生产、经营者违规操作,蚕农买到了不合格蚕种也无法追索赔偿。现在,《条例》对蚕种生产、经营者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并建立了质量追溯制度。

  专家提醒,今后蚕农在购买蚕种时,要到正规的蚕种经销公司购买。购买时,要查验检验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和蚕种标识。在蚕种标识上,应当有生产者名称或姓名、生产地址、品种名称、生产日期、批次、执行标准、卵量等内容。在进行蚕种生产时,千万要保留好蚕种的包装和标识,以便万一发生质量问题后,能作为依据追索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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