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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8版:政治与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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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于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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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3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上海工资争议举证责任
归于用人单位

  据新华社电 在劳资双方的工资争议中经常出现这种情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发放工资的实际数额存在争议,但由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工资管理具有单向性,劳动者很难举证。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上海日前作出特别规定,工资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归于用人单位。

  上海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焦扬11月29日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报酬的具体数额、实际支付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存在争议的,用人单位负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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