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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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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立法规定“有害食品”召回制度
据新华社电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于11月27日提交给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就食品召回、食品安全状况检测评价等问题在全国范围内率先作出规定,要求对不符合有关标准、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已经上市销售的,应当立即召回,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陈元胜对此指出,食品安全是当前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但全国还没有一部专门调整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广东率先制定有关条例,主旨在于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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