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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8版:政治与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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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2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自助游洪水夺命
法院判 12名“驴友”赔21万
法律人士认为,组织自助游要慎重
  近日,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对“7·9”自助游死者家属状告“驴友”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发帖人小东(“头驴”)组织户外活动违法,判决12名“驴友”向死者小旋的家属赔偿死亡赔偿、精神损害抚慰等共计21万余元,其中被告人之一的户外活动发帖者小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今年6月底,南宁市民小东在网上发布消息,召集网友到武鸣境内的大明山赵江进行露营旅游活动。

  7月8日,在小东的召集下,共有13名“驴友”乘车前往武鸣县两江镇赵江露营。第二天早上7时左右,赵江山洪暴发,网友小旋不幸被山洪冲走身亡。

  事件发生后,小旋的家属以自助游的组织者兼领队未持有任何经营旅游业的合法证照为由,将小东等12名“驴友”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对小旋的死亡共同承担责任,并提出了人身损害、精神抚慰金等约35万元的经济赔偿要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发帖人小东、死者小旋以及其他11名“驴友”对小旋的死都负有不同程度的责任。发帖人小东具有疏忽大意、疏于防范等过失,应该承担60%的责任;而死者小旋既没有完成自救义务,也没有完成救助他人的义务,应承担25%的责任;另外,在此次自助游活动中,没有任何人提出防范风险的建议,也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驴友”们均存在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过失,其他11名“驴友”承担15%的责任。

  时下,自助游已经成为年轻人时兴的旅游方式,由于我国目前尚无明确法律法规对民间自发组织的户外自助游活动作出专门的规范,对上网发帖自发组织外出活动的责任认定问题缺乏法律依据,让自助游充满了隐患。法律人士建议,发起和组织活动时,“头驴”应该事先告知“驴友”相关利害关系,“头驴”和“驴友”,以及“驴友”之间应当有一个详细的书面协议,约定好相关的责任,在出发前“驴友”还应该买好人身意外保险。

  (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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