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江山市国税局的稽查人员不远千里,调查取证,通过多方配合,终于查获了该市某变压器厂偷税的种种证据,依法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市局稽查人员按规定对该市某变压器厂(一般纳税人)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该厂与山西某钢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为对方提供8台变压器,并指定型号和确定单价。合同签订两个月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中写明对方已实际支付货款60万元,已提走6台变压器,并对合同剩余部分如何履行进行了约定。而企业销往山西的变压器只开具了一张普通发票,销售数量仅为1台,销售价格也与合同约定的销售单价明显不符,企业明显存在偷税嫌疑。
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到底如何?稽查人员决定从外部取证,并请公安局经侦人员配合,协助查找证据。稽查人员不远千里,找到了山西某钢厂,在企业厂房的围墙之下看到6台变压器,铭牌上标注着该变压器厂的名称、电话号码、产品型号、出厂日期等多项指标信息。据介绍,就在前两天,变压器厂有人不远千里赶到钢厂,要求钢厂把在用的6台变压器的铭牌拿下来,并要钢厂不要承认他们之间履行过合同,幸运的是钢厂这边没有照办。同时,稽查人员又取得了多项变压器厂偷税证据。
经核实,该变压器厂共隐瞒应税销售收入532000元(含税),江山市国税局责令企业补缴税款77299.15元及滞纳金,并对该厂处以所偷税款50%的罚款。该局已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王绍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