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韩国开始实施“废弃物预付金制度”,即生产单位依据其产品出库数量,按比例向政府预付一定数量的资金,根据其最终废弃资源的情况,返回部分预付资金。从2002年起,韩国为完善这种做法将“废弃物预付金制度”改为“废弃物再利用责任制”,即从限制废弃改为再利用。
“废弃物再利用责任制”规定,废旧的家用电器、轮胎、润滑油、日光灯、电池、纸袋、塑料包装材料、金属罐头盒、玻璃瓶等18种材料须由生产单位负责回收和循环利用,如果达不到一定比例,政府将课以罚款, 罚款比例是相应回收处理费用的1.15倍至1.3倍。
生产单位采取三种形式回收和处理废弃物。第一种形式是生产单位自行回收和处理废弃物,费用自行负担,效益自享;第二种形式为“生产者再利用事业共济组合”,也就是生产者将废弃物回收处理的责任转移给从事这类活动的合作社,依据废弃物的品种,按量交纳费用;第三种形式是生产单位与废弃物再利用企业签订委托合同,按废弃物的数量交纳委托金, 由后者负责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理。目前,韩国80%至90%的生产单位采用第二种形式回收和处理废弃物。
同时,韩国还成立了一家名为“资源再生公社”的公营企业,专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废弃物再利用责任制”的实施。“资源再生公社”依据有关管理章程,通过抽查和现场调查等形式,堵塞废弃物循环使用中的漏洞,如果生产企业违反“废弃物再利用责任制”,将被课以最高100万韩元的罚款。自从设立“资源再生公社”并实施管理监督以来,韩国废弃物品循环利用率提高了5%至6%。
加强对生活废弃物和垃圾的管理,推行法定卫生塑料袋,实施 “垃圾终量制”措施,居民要对排出的废弃物和垃圾负社会责任和经济责任,以减少丢弃和实现资源的回收利用。过去,韩国按户收取定额卫生费,现在改为居民购买和使用卫生塑料袋,产生垃圾量与费用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