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安徽省黄山市一例因见义勇为引发的纠纷案,11月14日在歙县法院审结,法院一审判处见义勇为行为受益人给予见义勇为者家属经济补偿。
2005年10月22日下午,歙县民工吴月明在该县城北旅社老板吴某的深井下作业时,遭遇危险,焦金涛毅然下井救人时,也被困井下。消防官兵赶到现场后,将两人救出。被救民工吴月明被送到医院救治后,康复出院;救人的焦金涛因溺水时间过长及井下深度缺氧出现“脑死亡”,于去年12月8日去世,年仅36岁。
由于焦金涛生前因企业不景气而下岗,家里至今还欠着债务,今年5月16日,焦金涛家属在县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受益人给予补偿。
歙县法院开庭审理认为:焦金涛为抢救民工吴月明而死亡,其行为属于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其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工程承揽人方某与旅社老板吴某也是本案的受益人,应对原告方承担相应的补偿义务。民工吴月明在从事帮工过程中,对事故的发生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须承担补偿义务。
法庭依法据此一审作出判决:旅社老板吴某与承揽人方某分别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自补偿焦金涛之死亡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焦女的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18.3万余元中的20%即36719余元;民工吴月明不承担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