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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8版:政治与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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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1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拖欠150万元工程款, 7次传唤不理不睬,绍兴中院在省内首次发出司法建议——
把“老赖”公司逐出建筑市场
  本报绍兴11月14日电 (记者 朱海兵 通讯员 丁林阳) 浙江裕祥建设有限公司被法院判决支付工程款150多万元后,法院7次传唤竟不理不睬,有钱能还仍一拖至今。今天记者从绍兴市中院获悉,该院已向诸暨市建筑业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从即日起取消该公司进入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市场的资格。据了解,这在我省尚属首次。

  据了解,2004年9月14日,省高院终审判决浙江裕祥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给债权人全某工程款1532329元及相应诉讼费用等。同年10月18日,全某申请强制执行,绍兴中院受理后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在同年10月29日前履行义务,但浙江裕祥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拒不执行。

  绍兴中院执行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强制执行2年多来,法院先后7次发出传票传唤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到庭询问,但余某一直躲避,制造种种理由拒不到庭,到后来甚至连电话也不接。

  今年9月的一天,余某却给承办法官发短信,称法院执行公务是对的,但他也没有办法,请法官予以宽容。然而法院调查发现,浙江裕祥建设有限公司在这2年里明明有还债能力却赖着不还,仅今年8月17日就曾一次性在银行进出110万元资金。承办法官为此在回复短信时严肃指出:“传票传唤置之不理,电话联系拒不理睬,3年分文不付,如何宽容?如不履行,将继续采取一切可采取的措施。”

  绍兴中院发出的司法建议书还指出,浙江裕祥建设有限公司的赖债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另经查明,在由原诸暨市龙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增资和名称变更为浙江裕祥建设有限公司的过程中,余某等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

  记者看到,根据《民事诉讼法》、《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制定的《绍兴市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实施意见》(试行)第四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建管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严格审核审批被执行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取消其进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市场。

  有关法律专家指出,绍兴法院通过联合行政机关、金融机构、建管等部门和单位,依法采取限制一定行为和权利、查找和处分财产等执行强制措施,迫使一些“老赖”履行法定义务。这种做法有利于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执行工作的良好格局,是有效解决群众反响强烈的执行难问题的一种积极尝试。

  据了解,绍兴中院目前已查封浙江裕祥建设有限公司的财务室,并要求有关单位协助扣留冻结该公司的165万元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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