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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理论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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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13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重视“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
蓝蔚青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些“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现象,即社会冲突的众多参与者与事件本身无关,也没有直接利益诉求,而只是借题发挥,借机表达、发泄某种情绪。这往往成为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原因,并且使群体性事件难以预测和预防,甚至规模迅速扩大,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就事论事的措施无法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必须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从根本上缓和和化解社会矛盾。这是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必须重视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发生“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现象的地方,往往干群关系相当紧张,一部分群众长期积累下不满情绪,对党和政府持不信任态度。而这种对立情绪又大大降低了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威信,削弱了他们处置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避免和消除“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必须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诸方面全面作出努力。

  “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现象的根源还在于利益。不满情绪的根源一般都在于利益曾经受损,“无直接利益冲突”只不过是指与参与的事件本身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首先要充分估计并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和深化改革过程中的利益格局调整问题,通过改革形成能使利益分配与所作贡献相匹配,并能有效避免两极分化,确保社会公正的分配机制。同时,合理分担改革成本,避免某些社会群体的利益过分受损、长期受损。

  不满情绪的形成和爆发往往在于缺乏表达利益诉求、宣泄情绪的制度化的渠道。随着总体小康的实现,人民群众对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提出了更高要求,民主意识、公平意识、维权意识、参政议政意识明显增强,参与表达利益诉求的行动更积极。既包括维护自身的财产权、劳动福利权益、消费权益,也包括争取社会公平权、公共事务知情权,要求防止权力滥用。领导机关、管理部门必须因势利导,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框架内,建立和完善正常合法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主动支持、协调、帮助利益主体实现正当的维权诉求,理直气壮地引导、规范群众的维权行为,促进有序维权,依法维权。

  要化解社会矛盾,疏导群众情绪,还要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和各类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通过组织、按照组织的规章表达诉求和意见,往往比较理性化,处于可控状态,不容易发生极端行为。要适应“单位人”变成“社会人”的新形势,用合法的、正规的组织取代自发的团体,同时扩大党组织的覆盖面和工作范围,加强党组织与各类社会组织的联系,加强对它们的领导,使它们成为党和政府联系和引导社会各界、各个群体的纽带和桥梁,成为各界群众表达诉求的代表和自我教育的平台,在避免和消除社会冲突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对利益调整带来的心理冲击也要有足够的认识。要提高改革措施及其代价的透明度,加强对改革前景的宣传,使群众了解哪些人要付出什么样的代价,理解为什么要付出代价,了解得益者如何回报社会,受损者将如何得到补偿,改革能取得什么样的成效,从而认清自己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与人的整体利益是统一的,坚定整个社会深化改革的决心和信心。要重视做人的思想工作,以真诚的人文关怀,疏导群众情绪,解开思想疙瘩。干部队伍中的腐败现象是群众产生不满情绪的重要根源,往往成为“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导火线。必须加强廉政建设,完善民主监督制度,严惩腐败分子,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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