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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车险事故究竟该如何定损
金 闻
  近段时间,绍兴车主谢某状告保险公司的官司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庭审中,法官没有采信原告单方面提供的由绍兴某价格事务所作出的损失评估结论,宣布由法院指定一家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

  看起来,这是一件当事双方对事故车辆损失评估意见不一致的普通案件,但其中折射出来的一些问题却值得我们思考。

  单方定损不能作为理赔依据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是一种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商业合同。当保险双方对定损价格发生分歧的时候,双方既可以自愿协商,也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即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或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如果双方还无法达成共识,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的事先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除非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自愿委托物价部门进行评估定损或者其定损结论得到裁判机关的采信,否则该定损结论对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没有约束力。

  据悉,中国保监会也曾经对保险公司发出通知,明确规定:对于少数行政部门借助行政手段搞“强制定损”的估价标准,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予以认可。

  在本案庭审中,由于绍兴的某价格事务所并不是保险双方自愿指定的第三方,因此,其出具的评估报告没有被法院采用,是符合法律法规的。

  溢价定损

  最后买单的只能是消费者

  众所周知,4S店的维修服务和维修价格与正常的汽车市场上所提供的服务有一个明显的价格差距。在许多车险理赔案件中,消费者往往会有这样的疑问:为什么保险公司不采用4S店的报价?

  按照保险学原理,保险赔偿遵循的是受损标的恢复原样或使用功能为限原则,应避免因赔偿而有不当得利情况的发生。

  根据这一原则,保险公司在车险事故定损中既不就高也不就低,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采用的往往是市场的中准价。这种中准价必须是保险公司在充分采集市场上各种车辆零配件的价格信息后确定的。这一价格,应该保证受损车辆的合格修复。

  同时,由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保险公司产品的定价遵循大数法则,车险价格是对以往该车型损失赔付情况进行精算的基础上确定的。如果某车型的损失率大幅度上升,最终会导致该车险产品价格的上升。

  事实上,保险公司并非完全排斥4S店的价格,他们只是接受4S店相对合理的价格。如果部分4S店坚持高昂价格,甚至借助品牌名义赚取高额垄断利润,只能导致车险市场的混乱,最后的买单者只能是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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