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0月31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31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共分9章56条,分别为总则;设立和登记;成员;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扶持政策;法律责任;附则。
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这部法律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