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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5版:楼市周刊·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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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3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住宅禁商 关键看执行
今年年底企业营业执照年检是道坎
  高价买来的住宅,谁不想有个宁静舒适的生活环境?可是,这种愿望往往很难在现实当中实现。为什么?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在住宅楼里办公司的现象屡禁不止。为了节省开支,一些公司纷纷租住住宅楼开公司,一些城市或者说街道,为了招商引资,对住宅开公司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道是好了商家,乐了地方,但苦了百姓。

  今年十月一日起生效的《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禁止住宅开公司,那么,从今往后,杭城居民就真的能避免住宅楼里办公司扰民之苦吗?

  

  人们在抱怨这种住宅环境时,经常会归罪于目前的法制不健全。这实在是大家的误解!殊不知早在1995年1月1日起生效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就有明文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大家都清楚土地的使用性质就决定房屋的具体用途啊。住宅楼办公司这种现象的长期蔓延存在,关键的原因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现在人们期望值很高,认为从今以后,不会再有公司的经营活动来破坏人们宁静的生活环境,因为有十月一日起生效的《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报经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我道没有这样乐观的看法,还是骑着毛驴看剧本走着瞧。

  现在关键的问题还是怕雷声大雨点小,说得多做得少,只有各级地方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同心协力,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把《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真正贯彻落实,只有这样,人们宁静的生活环境才有可能恢复。比如说,把原先已经在住宅楼办公的公司坚决搬迁出去,当然也要给公司企业一个合理的期限,不能简单化,但不管怎么样,生效的地方法规一定要体现出来:有法可以,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纠正治理这方面的问题,还有个有利机会也要充分利用、严格把关,那就是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年底年初对各个公司企业营业执照进行年检时,对办公、经营场所的年检一定要按《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来严格办理,决不能再搞什么通融变通了。

  (浙联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戴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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