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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20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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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2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你问我答
  读者朋友,如果您有税收方面的疑问需要解答,请发电子邮件至taxask@163.com,或致函: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浙江日报服务专刊部财税之窗收,邮编:31003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外资企业经费税前扣除

  问: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当年按工资总额计提的2%工会经费及1.5%教育经费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两项经费年末有结余是否并计企业所得税?

  答:可以税前扣除,但当年税前扣除的三项基金和二项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年末有结余原则上应并计企业所得税。

  外资生产性企业认定

  问:外商投资服装企业,有自己的品牌、设计开发部门、质量控制部门、营销部门及管理团队,但没有机器设备,不自己生产产品,而是在经自己严格挑选并采购原材料后,委托其他单位按本公司品牌及设计、工艺、质量要求加工成产品(他们收取加工费)后入公司仓库,由公司负责包装后销售。请问可否认定为生产型外资企业?若不可以,请问对于生产型企业,委外加工成本应如何掌握?另对于已认定为生产型的外资企业,发生因前期采购材料不需用或在销售产品的同时,客户要求购买而发生的少量销售原材料情况,会否影响生产型企业的认定?

  答:1、无生产行为的发生,不能认定为生产性企业。2、委外加工成本应如何掌握的问题,请将问题具体化。至于生产性企业,如发生委外加工成本的情况也是可能的,但前提是企业的主营业务必须是直接从事生产的。3、生产性收入超过50%时,不影响税收优惠的执行。

  (本期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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