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份,我省出台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这是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执法依据,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准则。作为我省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全面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个重大举措,为迎接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眼下,我省上下周密部暑,紧紧抓住《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有利契机,以新的工作高度和更大的安全热情,正全面促进全省安全生产新工作局面的形成。
据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是我省第一部安全生产综合性地方法规,贯穿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反映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体现了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符合现阶段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在遵循《安全生产法》基本原则、制度框架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目标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职责、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行政管理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安全生产投入、全民安全文化意识、安全科学技术发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实施、机械冲压设备安全性能定期检验检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以及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省安委会要求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今后加强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中心任务来抓,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抓紧、抓实、抓细、抓好。宣传贯彻《条例》,必须采取多种形式,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
各地各部门要在深刻理解《条例》的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掌握《条例》的精神实质的基础上,以《条例》为指导,促进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安委会要以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努力形成各有关部门相互协同、齐抓共管,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
各地各级部门要针对当前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监管体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提高生产安全水平,为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