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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国内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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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2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长城保护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不得驾驶或利用 交通工具跨越长城
  本报综合新华社10月24日消息 为了加强对长城的保护,规范长城的利用行为,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76号国务院令,公布《长城保护条例》。长城保护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原则

  长城保护条例明确,长城保护应当贯彻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

  条例明确,“本条例所称长城,包括长城的墙体、城堡、关隘、烽火台、敌楼等。”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条例强调,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绕过长城。无法绕过的,应当采取挖掘地下通道的方式通过长城;无法挖掘地下通道的,应当采取架设桥梁的方式通过长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工程建设,不得拆除、穿越、迁移长城。

  长城上禁止从事七种活动

  长城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七种活动禁止在长城上从事。

  这些活动是: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刻划、涂污;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文物保护法禁止的其他活动。条例同时规定了相应的罚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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