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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2版:本省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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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2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浙江港口管理有了新规矩
●岸线有偿使用 ●港口客运经营业务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本报讯 (通讯员 陈建光 记者 张帆) “海洋大省”建设有了进一步的法治保障。10月20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岸线将有偿使用,港口客运业务经营人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港口岸线是港口建设的基础性资源,具有稀缺性,不可再生性,是国家宝贵的战略资源。我省6646公里的海岸线中可供港口发展利用的岸线总长498公里,其中深水岸线343公里。长期以来,我省港口岸线的开发使用一直是无偿的,同时,有些岸线的使用也缺乏统筹规划,因此,容易造成深水浅用、优线劣用、闲置不用等不合理利用的情况。

  为此,《条例(草案)》加强了港口岸线的管理力度。在对有偿使用港口岸线作了原则规定的同时,明确港口建设项目占有、使用岸线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重点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规定,适宜建造三千吨级以上泊位的沿海港口非深水岸线,还需征求省港航管理机构同意后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为提高港口经营的服务质量,《条例(草案)》在许可范围、许可条件、许可期限、许可程序、停业歇业等方面对《港口法》还作了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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