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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5版: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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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2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店庆费、过节费不能随便收了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从下月十五日起施行, 超市、卖场不能随便向供应商收取名目繁多的进场费了
  本报杭州10月19日讯 (记者 徐园 见习记者 毛珺)店庆费、新店开业费、促销宣传费……面对实力雄厚的超市、卖场,许多中小供应商只能把苦水往肚里吞。商务部等国家五部委日前联合颁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从下月15日起,零售商禁止收取合同外的促销服务费,也不能对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的价格进行限制,消费者将迎来一个更公平的消费环境。

  向供应商收取名目繁多的费用,已成为零售业中的“潜规则”。杭州一家给大型超市供应新鲜配菜的供货商告诉记者,供应商进超市一般要一次性缴纳进场费,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元;逢年过节又要缴纳过节费,一年平均收5次(五一、十一、中秋、元旦、春节),每次300元至500元不等;碰上店庆还要缴纳店庆费,一般在1000元左右。粗粗算来,平均一家超市的入场费用在8000元左右。

  “在未提供促销服务时,不得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供应商促销服务费用。”这条铁律对消费者来说也是喜讯。因为“羊毛出在羊身上”,有的供货企业多交了钱,总得想办法在卖给消费者的商品上打主意,这也是影响超市、卖场商品质量的一个重要原因。

  杭州一家大型超市的负责人也对此表示欢迎。他说,一直以来,超市竞争激烈,很多超市为了吸引顾客,把商品价格压得很低,收取费用也成为超市生存的手段之一。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别人收了,自己不收,反而会置自己于不利地位。现在,以法规的形式对零售商的行为进行约束,如果能真正贯彻下去,将有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最终也有利于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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